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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消防法第十五條之ㄧ第一項所定燃氣 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營業登記申請,特依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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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承裝業營業登記由本府消防局受理,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 營業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 變更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 登記證書換發、補發費: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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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登記收費標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79034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