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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如係依照地方 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委託經營期 間之土地及房屋,並符合下列要件,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委託經營前原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 一款規定之免稅土地及房屋。 (二)委託經營範圍限於委託機關原辦理之業務範圍。但超出部分,應按實際使用面積 課稅。 (三)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房地委託經營管理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財菸字第10430551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