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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設單位設置停車場指引標誌不符規定之處理方式: (一)停車場週圍設置之指引標誌如不符申設時原核准之設計牌面圖樣、 數量、設置地點,經查證屬實者,該停車場原核准設置標誌牌面之 數量減少 1 面,期限為半年。 (二)該停車場如經查證有再次違反前項之規定,則取消其標誌牌面設置 許可並拆除所有指引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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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宜,得隨時修訂。
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場指引標誌申請設置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交停字第09839202900號令增訂發布第7點條文;原第7點條文遞改為第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