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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組織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6594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及編制表
第 4 條
本總隊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一級工程師、科長、二級工 程師、二級管理師、股長、三級工程師、三級管理師、四級工程師、四級 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及助理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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