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臺北市原住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增進 原住民之健康,提昇原住民醫療保健服務,以維護其健康權益,特訂 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會。
  • 三、本作業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連續四個月以上之原住 民,且符合本府衛生局公告之醫療保健服務項目者。
  • 四、原住民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就醫時本會應予補助就醫所需 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每人每年補助總額以四萬五千元整為限。 前項醫療費用包含健保部分負擔、健保不給付費用及病房差額費用。 前項病房差額費用須住院達連續五日且費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但因 病情需要住隔離病房者不受此限。 領有本會及其他機關相同性質補助者,其補助總額不得逾實際支出金 額。
  • 五、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 1.應載就醫日期。 2.疾病名稱及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ICD(本府衛生局最近 一期公告之醫療保健服務項目)。 (四)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 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民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逾期不返還者,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一)不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 七、實施本作業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 八、本作業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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