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隊長 、正工程司、秘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分析師、幫工程司、分隊長 、稽查、區隊長、工程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 、辦事員及書記。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581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13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1年2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