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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