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 。
  • 三、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研磨再處理後始得裝入本局提供之容器內。
  • 七、樹葬之亡者應與樹葬用申請單相符,經本局核對無誤後,須於一個月 內埋葬,且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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