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產業 發展局。
-
第 4 條申請人申請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以下簡稱簡易 寮舍)時,應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施工圖說、農業生產經營計畫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時,應由產業發展局邀集農業、水土保持及建築管 理等相關權責機關會同審查。
-
第 8 條本標準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發展局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審查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24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