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 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 六、本所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調查, 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本所秘書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 七、性騷擾之申訴,應書面或以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 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 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 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 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 其迴避。
  • 十七、本要點簽奉 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