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採購評選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 情形之一,並有具體事實,應以書面主動通知機關,並敘明具體原因及事實後辭職,或 由機關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 關係者。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四)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九款情形 之一。 (五)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六)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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