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本院醫師於合作支援單位之合作支援,每週以二診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不受限制: (一)中央健康保險署審查者。 (二)支援偏遠地區公共衛生業務者。 (三)以本院名義對外承攬業務者。 (四)其他政策或法令規定必須支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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