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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本府第876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並經本處89年2月1日審查修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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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服務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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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比時間:每季評比一次(每年3、6、9、12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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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比對象: (一)違建查報隊各分隊。 (二)違建處理科各拆除區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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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比小組:由專門委員為召集人,召集本處研考單位、人事室、秘書室、政風室、會計 室、查報隊、違建科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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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比標準: (一)違建查報: (1)即時強制拆除件數,佔15%。 (2)辦理公文件數,佔55%。 (如期辦結80%,已辦結20%,合併計算) (3)拆後重建複查案,佔10%。 (4)執行態度佔20%。 (二)違建處理: (1)違建處理面積績效,佔35%。 (2)違建處理長度績效,佔5%。 (3)違建處理件數績效,佔40%。 (4)違建處理結案速率,佔10%。 (5)違建拆除人員執行態度,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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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 (一)違建查報隊:每季評比一次,依評比結果,評定第一名且成績達80分者,頒發獎 勵金額5,000元之獎勵禮品。 違建拆除區隊:每季評比一次,依評比結果,評定第一名且成績達80分者,頒發 獎勵金額5,000元之獎勵禮品。評定第二名且成績達80分者,頒發獎勵金額2,000 元之獎勵禮品。 (二)依本局基層單位執行績效評比獎勵要點,每半年 6月15及12月15日前,報局呈局 長頒獎。 (三)其他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獎懲要點」要點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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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比結果除依前項獎懲辦理外,並得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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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拆除為民服務及執行成效評比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授建字第098610163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