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
    每案許可規費計收方式如下: 一、許可施工日數為七日以下者,收取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二、許可施工日數逾七日者,每七日加收八百元;未滿七日者,以七日計 。 申請人經核准道路挖掘後,申請變更原許可內容或續行施工者,應按其總 許可施工日數,依前項規定計收許可規費。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道路挖掘者,依前二項所定 每案許可規費金額加一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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