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於公共工程工區範圍內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主辦單位逕行核處 ,並於開工前通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備查;如 該工棚工寮須占用道路者,應於開工前徵得本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 報或交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可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