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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由市長擔任主任委員、副市長一人、警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擔任副 主任委員,衛生局局長、勞工局局長、觀光傳播局局長、法務部保護司司長、少年法庭 庭長、主任觀護人、臺北市議會秘書長擔任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為委員 。本會總幹事由警察局主管刑事業務之副局長擔任,副總幹事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 擔任;另幹事若干人,由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觀光傳播局及少 年法庭,各指派有關業務人員擔任,必要時得約聘專任幹事。 有關委員之任期為二年,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法定機關委員 職務異動時,其委員身分自然消失,遺缺由接任者遞補,該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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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少年輔導工作權責分工如下: (一)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糾正,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二)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局協辦。 (三)少年失學、失業之輔導就學由教育局主辦,就業由勞工局主辦,並由警察局、社 會局協辦。 (四)在學少年反抗家庭、學校之糾正,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五)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或反抗社會秩序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 育局協辦。 (六)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之救助,由社會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七)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濫用違禁藥物及吸食強力膠之治療,由衛生局主 辦,教育局、警察局協辦。 (八)少年經少年法庭裁定諭知嚴加管教者,由少年法庭主辦,警察局、教育局、社會 局協辦。 (九)大眾傳播媒體,有害少年心理健康報導之協助改進事項,由觀光傳播局主辦,警 察局、教育局、衛生局、社會局協辦。 (十)其他有關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應視其情節性質,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由權責各 機關分工辦理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35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