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依本作業原則所需行政費用,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逐年依災害防救 法規定,編列預算支應。有關徵調人員補償費、交通費、餐飲費及團 體保險等費用,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先行檢討由原核定預算內相關 經費支應,如確有不足時,專案報府核撥災害準備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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