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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評估之相關費用: (一)動員演練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 (二)徵調人員補償費:每人每日補償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 (三)交通費: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四)餐飲費: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五)團體保險:徵調緊急評估人員期間,應投保意外險,最低保險額為 新臺幣二百萬元。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建字第1083252647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8年11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