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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水字第1046040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4年6月10日起生效
五、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 款者,視為全部到期,本處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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