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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下設工作會報定期召開會議,負責本府廉政工作之策略性決定、推動及管考,由 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置委員十七人,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副市長。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副秘書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政風處處長。 (七)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八)本府工務局局長。 (九)本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社會人士及專家學者。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二字第09631465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