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中心下設工作會報定期召開會議,負責本府廉政工作之策略性決定、推動及管考,由 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置委員十七人,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副市長。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副秘書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政風處處長。 (七)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八)本府工務局局長。 (九)本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社會人士及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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