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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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高架道路下層有效利用、 下層搭設之構造物符合安全規定及都市環境景觀和諧、視覺品質並落 實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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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架道路下層:指高架道路或橋樑引道下地面層之空間。 (二)構造物:指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雜項工作物及其他設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架道路下層空間分配使用及搭設構造物與景觀美化管理維護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新字第1103116967號函修正全文26點;並自110年12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