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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義務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期繳 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八十歲以上人、低收入戶或身體 障礙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失業、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 (三)行政罰鍰金額裁處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 (四)不符前三款規定,惟確有處理意願,並經簽奉核准者。 前項義務人處分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者,本局不予受理,得逕向行政 執行署申請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分期繳納違反環保法令罰鍰案件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稽字第113305326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3年7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