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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證(贓)物處理作業程序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刑偵字第09645706600號訂定發布全文7點
肆、結果處置
六、執行本作業程序之警察,其所制作相關筆錄、領據(或保管單據)等文書,應移送各分 局偵查隊依法處理或公告。
七、執行本作業程序之警察,應按時將處理情形登記於工作日誌或工作紀錄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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