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本府各機關依第二點第二項自行遴聘(僱)之臨時人員,採比例保障 方式,凡當次聘(僱)用人數每滿五人者,須聘(僱)用符合第三點 資格條件一人以上。但應徵人數不足或未符合招考要求者,不在此限 。
  • 九、本府各機關依第二點第二項自行遴聘(僱)之臨時人員,必要時並得 敘明資格條件函請就業服務處推薦擇優錄用。
  • 十一、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每年一月應彙整所屬機關前一年度進用情 形,函送本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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