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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集思廣益,借重各學者專 家之專業知識,客觀超然提供施政方向之參考,以強化施政品質,俾利各項政策推展,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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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及所屬機關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遴聘顧問若干人,除法律顧問外,得就熟悉機關業務 之學者專家、曾任本局或所屬機關任務編組成員或曾主持過本局或所屬機關研究計畫, 且熱心參與業務,表現優良者聘任之,並以本局或所屬各機關名義核發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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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機關遴聘法律顧問,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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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及所屬機關遴聘之顧問,除法律顧問外均為無給職。但得視出席會議情形,支領出 席費。法律顧問之遴聘費用,依行政院訂定各機關(構)學校聘請法律顧問之兼職交通 費標準按月支給,但不得支領其他交通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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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及所屬機關對於遴聘之顧問,得隨時檢討其適任性及是否續聘。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機關顧問遴聘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3507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