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府每年度公告路線期限內,公車業者應依公告事項檢送營運計畫及 購車計畫,含汰換車輛、資金來源,預購新車之廠牌、型式、年份、 馬力及內裝等資料,由本市公共運輸處提送「臺北都會區市區及公路 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准後購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