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每三個月應定期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代表之委員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惟其受任人以該委 員所屬機關、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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