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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區 公所 (以下簡稱機關學校 )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 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並確保活動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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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權責範圍區分辦理單位 :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作所可能衍生 的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時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相關機關團體承辦之,以達 分工合作之效。 (四)合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合作,以擴大活 動層面增強活動效果。 (五)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考量,得邀集 相關機關團體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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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辦理單位之權利義務: (一)活動須切中市政議題,符合業務內容。 (二)活動參與對象為全體市民。 (三)活動舉辦地點為臺北市。 (四)活動當日現場應避免商業販售行為,但主辦單位可視實際狀況,自行酌處。 (五)掛名層級(主辦單位、合辦單位、協辦單位、承辦單位、指導單位)之權利義務 ,如附件 1權利義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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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視其辦理規模、天候考量得以室內或室外方式辦理,並依其性 質區分為下列四類: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市性活動。 (三)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活動。 (四)第四類:例行性、一般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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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學校辦理前點所訂之機關學校第一類活動應於三十日前,第二類應於二十日前,第 三類活動應於十日前備妥「活動申請表」向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四類活動 亦應備妥活動申請表,並依權責自行辦理。本府或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表後,得視需要 於七日內召開審查會,評估其可行性,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審查之,以利分配 工作、劃分權責。必要時並應與參與活動之機關團體簽訂「活動契約書」(如附件 2) ,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應依活動類別檢附活動辦 理情形、活動績效評估檢討報告、經費支出稽核報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請本府 或各該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核備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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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選擇,應考量下列各項原則: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全性及可資利 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之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員運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入區域劃定及 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場地使用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契約訂 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為參與人員投保意 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設施是否合於安 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訂有緊急應變疏散措施。疏散路線應 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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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 1.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之規劃。 3.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參與對象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5.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之人數。 6.場地申請搭建臨時性建築物(如舞台、臨時攤棚):請逕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 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7.場地消防安全之審查:請依臺北市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 準程序辦理。 8.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洽請本府交通局審查,並請本府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配合執行。 9.醫療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護站(含醫護人員、急救設備、藥材及救護車), 請依「臺北市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規定, 於期限內向本府衛生局提出書面申請;活動性質需救護摩托車及救生艇支援救 護者,請向本府消防局提出書面申請。 10.環境維護之規劃:如流動廁所之申請、場地清理維護及垃圾清運等之規劃等, 洽請本府環保局規劃及申請。 11.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之安全評估。 12.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則。 14.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回報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17.施工作業安全:各項佈置工作(如舞臺搭設、會場佈置等)工作場所應與其他 場所加以區隔並要求施工人員使用個人防護具,施工機具亦應符合安全規範並 設置施工安全作業主管辦理施工人員安全管理。 (二)活動中應確依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執行,並落實下列措施: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 6.妨礙安寧及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與整理工作,應依本點第一款第十七目辦理。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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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經費來源與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來源 1.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2.配合活動目標,整合辦理單位資源聯合辦理,共同分攤活動經費,減輕預算支 出。 3.各機關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酌收活動成本費,如出售門票或入場券等。 4.結合社會、社區等資源,減少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支出。 (二)經費核銷 1.活動經費悉數為主辦單位年度預算支付者,於活動結束三十日內,由承辦單位 依本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檢據向主辦單位辦理核銷。 2.活動經費由政府各相關部門補助或分攤者,由承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十四日內, 檢附相關支出憑證及經費分攤表,分向主辦單位或補助單位辦理經費核銷。 3.活動經費悉數由民間單位負擔或參與活動自行支付者,承辦單位或人員應將各 項活動經費收支列表公告,以昭公信。 4.活動經費如部分為民間贊助者,承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依政府機 關規定之會計程序辦理核銷,並將各項經費支出副知贊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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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活動經驗 1.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人數。 2.曾經參與之活動類別、人數。 3.曾與本府所屬單位合作之經驗及成果。 (二)舉辦活動之單位背景 1.活動或權責內涵與該組織業務相關。 2.該組織之人力符合該活動需求。 3.該組織提供之財力符合活動需求。 4.該組織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作業程序 1.活動企劃書完備。 2.完成簽約程序。 3.與各相關單位協調及會審事項完備。 (四)安全措施 1.基本安全要件。 2.本活動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意外事故防範作業流程。 4.施工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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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適當時間進行績效檢討,其範圍如下: (一)準備與訓練是否充分? (二)工作項目與職分是否界定清楚? (三)作業程序是否了解?運作是否圓熟?施工是否安全? (四)協調會議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資訊的取得是否方便? (六)民眾是否有參與活動意願? (七)社會資源是否充分配合? (八)活動目的是否達成? (九)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十)各項媒體宣導聯繫工作是否具體完成,偶突發事件及媒體輿論處理是否明快得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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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民間法人團體得比照本要點辦理各項活動。但其他法令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 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消預字第0963195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