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本府相關單位執行消防水源任務分工表
    單 位  任 務 備 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一、關於消防栓設置、查察、會勘、保養及維修事項。 二、關於消防栓增設、遷移及變更事項。 三、關於報請劃設紅色禁停標線或塗銷停車格之事項。 四、關於被埋沒消防栓偵測挖掘處理事項。 五、關於協助消防栓不足地區預估增設調查事項。 六、關於協助消防栓避免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 物之宣導事項。 七、關於加壓送水及規劃缺水時之供水替代方案事項水 池設置事項。 八、關於建置自來水管線及消防栓GIS電子圖檔事項 。 九、消防栓被毀損及被埋沒民刑事責任追究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消防局 一、關於消防水源之查察、列管、會勘及報修事項。 二、關於建議消防栓增設、遷移、變更及註銷事項。 三、關於損壞消防栓檢修之追蹤複查事項。 四、關於報請劃設紅色禁停標線或塗銷停車格之事項。 五、關於發現被埋沒消防栓通報事項。 六、關於調查消防栓不足地區及建議增設事項。 七、關於消防栓避免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 車)之宣導事項。 八、關於建築物設置地下儲水池之宣導事項。 九、關於消防栓標誌牌之設置及維護事項。 十、關於違反消防法之追究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工務局 一、關於本市各河川流域設置消防取水碼頭事項。 二、關於配合本市新開闢各公園、綠地設置蓄水池事項 。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警察局 一、關於消防栓週邊違規停車之取締告發拖吊事項。 二、關於違反刑事責任之偵辦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產業發展局 一、關於地下水井管理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都市發展局 一、關於本市都市計畫更新規劃時,建議設置地下蓄水 池之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本市各區公所 一、關於避免消防栓遭埋沒、違規停車或堆置障礙物之 協助宣導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 處 一、關於消防栓週邊劃設紅色禁停標線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一、關於消防栓週邊塗銷停車格事項。 二、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其他施工單位 (含工務局、捷運局 各區公所及民間單位 等) 一、關於將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辦理消防栓設置地點會 勘及完工後消防栓竣工複勘納入工程契約及驗收相 關文件事項。 二、關於要求施工單位恢復被埋沒消防栓原狀及提供施 工程單位基本資料供本府相關單位追究責任事項。 三、關於辦理道路施工前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事項。 四、關於完工後檢附消防栓竣工複勘紀錄事項。 五、關於施工時,監督施工人員避免埋沒消防栓事項。 六、關於派員監督施工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捌、消防栓被埋沒時處置作為 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核發計畫性道路挖掘及路面自修之道路挖掘許可證時,應附帶 要求施工單位檢附道路施工前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紀錄(如附件),會勘時施工單 位應邀集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消防局派員會勘施工區域內之消防栓設置地點。施工 時,施工單位應請現場監工人員注意施工情形,避免路面拓寬或舖設柏油,不慎將 消防栓埋沒。 二、消防栓如施工時不慎被埋沒,施工單位應立即聯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挖掘或自行挖 掘,使消防栓恢復原狀。如非施工時發現消防栓被埋沒,水處於接獲相關單位報告 或自行發現時,應立即派員偵測挖掘,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以免影響救災 。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因派員偵測挖掘被埋沒之消防栓,而與施工單位間因挖掘被埋沒 之消防栓而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相關規定辦理求償事宜。 四、工務局各工程處對於道路施工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如道路施工單位未檢附消防栓 竣工複勘紀錄(如附件),複勘紀錄應有消防局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會勘人員複勘 簽名紀錄,始准核發竣工證明或相關文件,否則不核發竣工證明。 五、工務局應要求施工單位恢復被埋沒消防栓原狀及提供施工程單位基本資料,供本府 相關單位追究責任。 六、相關單位未依本計畫辦理,致妨礙或毀損消防栓之救災使用者,分別依刑法、消防 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追究責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