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消防水源之查察與報修 一、為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消防局各大隊應定期會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全面測 試消防栓性能,以利消防救災使用。 二、消防局各分隊為使用消防水源,對於轄內列管之消防水源,每月派員配合查察,並 將查察結果登錄於消防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以便查考 。 三、消防水源查察時,如發現消防栓有損壞、功能喪失或埋沒等情事,先登錄消防局智 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17.(報修水處消防栓管理系統)報修 ,若無法以介接系統進行資料拋轉時,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與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各營業分處對口人員做確認,並補登於消防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 / 水源資料管理/17.(報修水處消防栓管理系統)功能內,以明責任。 四、消防局各分隊應針對損壞部分實施追蹤複查,並將追蹤複查情形詳載於消防栓損壞 報修表。 五、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市民通知消防栓損壞情形(如漏水等)時,應立即派 遣轄區分隊前往確認,再由轄區分隊依損壞情形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報修。 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於接獲消防局損壞報修通知後,應儘速派員檢修,並 於修復後將維修情形登錄於介接系統,以利消防局查詢,無法以介接系統進行拋轉 資料時,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各消防分隊複查確認。 七、對於消防栓損壞及修復完妥之認定,雙方如有爭執,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轄區營 業分處主動會同轄區消防分隊至現場會勘查驗解決。 八、消防局於當月水源查察工作執行完成後,應將各消防分隊損壞報修部分彙整,並通 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儘速修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修復後,應通知消防局,並註明 修復日期。 九、對於報修被埋沒之消防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如無法偵測挖掘時,為避免長期報修 列管,水處應於同址適當地點新設乙處消防栓,以解決列管問題。
  • 捌、消防栓被埋沒時處置作為 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核發計畫性道路挖掘及路面自修之道路挖掘許可證時,應附帶 要求施工單位檢附道路施工前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紀錄(如附件),會勘時施工單 位應邀集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消防局派員會勘施工區域內之消防栓設置地點。施工 時,施工單位應請現場監工人員注意施工情形,避免路面拓寬或舖設柏油,不慎將 消防栓埋沒。 二、消防栓如施工時不慎被埋沒,施工單位應立即聯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挖掘自行挖掘 ,使消防栓恢復原狀。如非施工時發現消防栓被埋沒,水處於接獲相關單位報告或 自行發現時,應立即派員偵測挖掘,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以免影響救災。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因派員偵測挖掘被埋沒之消防栓,而與施工單位間因挖掘被埋沒 之消防栓而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相關規定辦理求償事宜。 四、工務局各工程處對於道路施工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如道路施工單位未檢附消防栓 竣工複勘紀錄(如附件),複勘紀錄應有消防局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會勘人員複勘 簽名紀錄,始准核發竣工證明或相關文件,否則不核發竣工證明。 五、工務局應要求施工單位恢復被埋沒消防栓原狀及提供施工程單位基本資料,供本府 相關單位追究責任。 六、相關單位未依本計畫辦理,致妨礙或毀損消防栓之救災使用者,分別依刑法、消防 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追究責任。
  • 玖、罰責處理流程 一、毀損消防栓部分 (一)刑事部分:本府各單位發現或接獲市民有關毀損消防栓報案時,應通知警察 單位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派員處理;如為故意毀損消防栓,應即向警察單位 提出告發,警察單位依法移送法辦。 (二)民事部分:如行為人未構成故意毀損罪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依民法相關規 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二、妨礙消防栓使用部分 (一)行為人如埋沒消防栓,可依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使用 」之情形,由消防局轄區分隊填具舉發單,逕送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處理股裁 罰。 (二)如妨礙消防栓使用係於「火災之際」則依刑法第一八二條之規定,由消防單 位報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