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 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衛生局局長。 (六)本府勞工局局長。 (七)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教育局局長。 (九)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有關事務 ;並置秘書組,由本府消防局指派人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四、本會報原則上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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