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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車業者申請加裝升降設備者,應檢送加裝計畫,內含經費、車輛廠 牌、型式、年份、馬力及內裝等資料,向本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 公運處)提出申請,經公運處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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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核准改裝之大型復康巴士,應於改裝完成後,檢附加裝完成相片、 監理審驗合格證明及發票影本,向公運處申請撥付補助款,經審核無 誤後,核撥之;審核有疑義者,應通知說明或補正。 前項補助款,每輛以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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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加裝升降設備之大型復康巴士,未提供租用時,經提報公運處核 備後,得於一般公車路線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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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運處為辦理年度補貼計畫,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但補助 額度依每年臺北市議會通過本案預算數為限。
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型復康巴士補貼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6)北市交運字第09731150300號函修正下達第3、4、6、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