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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市設有戶籍,未領有其他獎學金,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 請本獎學金。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九十六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學業成績及德行成 績在八十分以上,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 上,且日常生活表現優良。 (二)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成績至少五個領域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二個領域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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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職字第09832561300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