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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開放及有效管理本市特定路段 舉辦臨時活動,特依據「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詳附錄 1)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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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一)信義計畫區內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之路段。 (二)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及中華路西側人行道經本府公告之路段。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之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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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一)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國內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學校、機關、 機構及向國內各級政府登記之合法社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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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限制 適用本須知之臨時活動,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藝文展演活動。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請參考附錄 2)。 (三)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國家慶典、選舉活動、擺 設攤位等活動及持有本局核發之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之展演活動,依 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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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時段(含從活動進場佈置至拆除撤離完成所需時間) (一)一日分為三時段: 1.上午:0 時-12 時。 2.下午:12 時-18 時。 3.晚上:18 時-24 時。 (二)西門徒步區平日開放時間自下午 18 時起至 23 時止,假日自上午 11 時起至 23 時止。 西門徒步區可供使用時間為: 1.上午:11 時-12 時。(假日) 2.下午:12 時-18 時。(假日) 3.晚上:18 時-23 時。(平日與假日) 4.申請時段計算與收費仍依本辦法附表收費基準辦理,請自行注意 可使用時間及應繳納費用。 (三)活動使用期間以三日為限。但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 辦或合辦之重要公益或政令宣導活動,經專案簽報本府同意延長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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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路段與開放時數、期間 (一)一般路段:(詳附圖)(二)特殊路段:(詳附圖)
路段代號 路 段 開放範圍 注意事項 一般 1 香堤大道 北段 A8 與 A10 長度:48m (自附圖一般 1 之 a-a 段起 48 公尺長) 寬度:5.5m (道路兩旁植栽槽與石 椅內側間距) 舞臺面向松高路 一般 2 香堤大道 南段 A9 與 A11 間 長度:32m (空橋下方黃色地磚前 端起 32 公尺長) 寬度:5.4m (道路兩旁植栽槽內側 ) 舞臺面向松壽路 一般 3 昆明街至 康定路段 之武昌街 長度:165m (武昌街 2 段 83 號 門牌前方柱起算 165 公尺長) 寬度:6m (道路兩旁燈柱內側) 為免影響各戲院 營運,活動規劃 應自鄰近康定路 端為起點,且舞 臺面向昆明街 一般 4 峨嵋街、 漢中街口 廣場廣場 廣場綠色地磚圓弧範圍 內 本路段限公益活 動申請,活動請 於下午 5 時前 結束 (三)本局經管徒步區腹地狹小,為維護民眾行走安全及休憩需求,提供 街頭藝人充足展演空間,故不受理旅展、溫泉展、婚紗展等大量聚 集人潮之工商展,建議移至世貿或南港展館申請辦理。 (四)本局經管道路路段,每年總申請核准使用量以 500 場次為限,總 時間不得超過 1,500 個時段。 (五)同一申請使用者,同一路段每月核准以 2 場次為限,總時間不得 超過 18 時段。 (六)以上路段使用量管制,如經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 或合辦之重要公益、政令宣導活動,得視實際需要經本局同意增加 之。路段代號 路 段 開放範圍 注意事項 特殊 1 信義新光 三越香堤 大道廣場 (A8、A9 、A11 三 間) 1.中央處:以內側 4 燈柱為界 長度:22.6m 寬度:14m 2.東翼部份: 長度:自中央區延伸 35m 寬度:5.4m(道路兩 旁植栽槽內側) 中央處舞臺面向 市府大樓 特殊2 信義威秀 徒步區( 威秀電影 院中庭徒 步區) 長度:46m (影城防火門前方黑色 地磚前端起,至影城末 端紅柱處) 寬度:5.1m (道路兩旁植栽槽內側 ) 1.本路段於每年 「臺北國際電 腦展( Computex Taipei)期間 不開放申請」 。 2.為免業態重疊 影響附近飲料 、食品店家營 業,本路段不 建議辦理試飲 、試吃活動; 倘確有需要, 應與附近店家 協調共識,取 得協調紀錄始 得進行試飲、 試吃活動。 3.本路段空間狹 長,為免影響 附近店家營業 ,活動設施應 保持徒步區視 覺美感及動線 通暢。 4.舞臺面向松壽 路。 特殊 3 漢中街、 武昌街口 (屈臣氏 前廣場) 廣場地磚星芒所及圓弧 範圍內 1.本路段週末開 放申請時段限 每月第二及第 四個週日。 2.簽唱會需於下 午 5 時前束 並於 6 時前 完成清理。 3.為避免人潮擁 擠,阻礙行人 動線,建議簽 唱會相關活動 移至西門紅樓 或電影主題公 園辦理。 特殊 4 西寧南路 至昆明街 間之武昌 街段(武 昌誠品店 前) 長度:35m (武昌街 2 段 98 號 前方植栽白色地磚起 3 5 公尺長) 寬度:6m (道路兩旁燈柱內側) 1.為考量人、車 動線,簽唱會 不予核准。 2.為避免人潮擁 擠,阻礙行人 動線,建議簽 唱會相關活動 移至西門紅樓 或電影主題公 園辦理。 -
七、保證金與使用費 (一)保證金之繳交與退還: 1.每路段每次申請(不論天數、時段),須先繳納 10 萬元保證金 。同一申請案,涉及兩個路段以上,保證金依路段數量累計。 2.保證金請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或電匯方式匯至 本局保管金專戶(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保管 款:16151013900009)票據或匯款證明應連同活動申請書及附件 於送案時繳交。 3.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免繳保證金;與本府或所屬 各機關(構)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保證金按半數繳納。 4.退還保證金: 活動結束後 3 日起,填寫下列文件,至本局申請辦理保證金退 還,本局於各相關局處確認後,申請人無違反本辦法及本須知相 關規定,保證金退還之: (1)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2)退還保證金領據。 (3)保證金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者)。 5.未通過活動申請之案件於本局公告當日起,辦理保證金退還,申 請文件及程序同前項。 (二)使用費之繳交與退還: 1.依本須知第六點訂定之各路段,每一路段之收費如下: (1)一般路段(2)特殊路段
\ 面積 時間 \ 1500 平方公尺以下 超過 1500 平方公尺 上午 1 萬元 2 萬元 下午或晚上 1.5 萬元 3 萬元 \ 面積 時間 \ 1500 平方公尺以下 超過 1500 平方公尺 全天 4 萬元 8 萬元 2.同一申請案,涉及兩個路段以上,使用費之計算,依各路段面積 計算使用費後,再予加總全部路段使用費。 3.申請案核准後,申請人以電匯方式匯至本局道路使用費專戶(台 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道路使用費:1615101040 2080),匯款證明應連同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於活動舉辦 五日前傳真至本局(傳真電話:23455828)。倘以郵政匯票、金 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繳納,應持同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於活動舉辦日五日前至本局秘書室繳納。 4.由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免予 收取使用費;以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為贊助、協辦或指導單 位之活動,經本局核准者,得減半收取。 5.申請人所繳納之道路使用費,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 事由,致無法舉辦活動或中途停止使用者外,不予退還。其他經 本局核准停辦活動之情況,請於收到核准函文後,填寫下列文件 ,至本局申請退還使用費。 (1)使用費退還申請書。 (2)退還使用費領據。 (3)使用費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者)。 (4)核准停辦活動函文或相關證明資料。\ 面積 時間 \ 1000 平方公尺以下 超過 1000 平方公尺 上午 2 萬元 4 萬元 下午或晚上 3 萬元 6 萬元 全天 8 萬元 16 萬元 -
八、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每年雙數月之 1 日至 10 日( 10 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間 受理申請次月 1 日起至 6 個月內辦理之活動。 (二)每一申請案請繳交申請書件一式 20 份,其中 1 份為正本,其餘 得以影本代替。 (三)申請者應將申請書件及保證金票據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 同時遞案,請一案一信封送件。申請案務必依序以申請表及活動計 畫書為一式之方式裝訂。 (四)外封套請書明「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案」,並以 下列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秘書室收。以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 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 9:00 至 下午 5:00 ),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作業或人 員因素延誤而提出異議。 (五)本局收件後一律不退件,請自行影印備份留存。 (六)本府各機關(構)主辦之活動,請於受理申請期限內以各機關(構 )之名義申請或發函送件。 (七)緊急重要活動之申請與審查作業:符合「緊急」與「重要」要件之 活動,需於活動舉辦日 20 日前提出申請,不受本須知八、(一) 申請時間之限制。 1.需同時符合「緊急」與「重要」之要件: 緊急:該案之發生或活動時間依本須知第八點申請時間確有困難 者。 重要:符合本局扶植藝文展演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具重要政策性 者。 2.應檢具之文件:除依據本須知第九點應檢具之文件外,應檢附足 資證明「緊急」暨「重要」要件之說明文件。 3.審查作業:經本局初審確屬「緊急」暨「重要」申請案件,本局 得邀集 2 至 3 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進行書 面審查。另視實際狀況需要,邀請申請路段之認養單位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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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書件 (一)申請表(詳附表): 1.表 1:檢核表 2.表 2:申請計畫名稱。 3.表 3:申請活動簡介。 4.表 4:申請費用概估表。 5.表 5:申請人資料表(填寫之聯絡方式需便於本局通知補件、核 准與否及繳費等事宜,申請期間請保持連繫暢通)。 6.表 6:申請人證件影本,個人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團體申請者請檢附立案登記之有效期限證明影本。 7.表 7:攤商資料表(有現金交易之活動須填列本表並附販售商品 之照片及說明)。 (二)活動計畫書(詳範本,為申請單位參考之用,請依實際執行情形情 況書寫): 1.計畫使用內容。 2.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與車輛。 3.交通維持及安全維護計畫 4.周邊支援與需市府協助事項 5.緊急事件處理及善後復原計畫 6.詳細流程圖 7.活動計畫範圍圖 8.活動用舞台或攤棚之規模圖 9.交通動線調整示意圖 (三)保證金票據。 (四)申請活動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義賣或勸募活動: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影本及勸募活動計畫書。 2.現金交易活動:檢具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新申請營業稅稅籍之團 體或個人,請檢具稅籍證明。並請加填攤商資料表。 3.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共同主辦、合辦或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 為贊助、協辦或指導單位之活動:本府機關證明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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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作業 (一)審查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逕行書面資料審查,如檢附資料不足,得逕以電話 或傳真通知補件,補件以一次為限;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補齊資 料,或無法通知者,視同初審未通過。 2.複審: (1)複審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5至7人組成並共同審查 ,並得邀請認養單位列席諮詢,本府相關單位及認養單位得以 書面方式提供審查、諮詢意見。 (2)同一路段同一時間有兩個活動以上提出申請,複審會議將排列 優先順序。 (3)審查結果將於申請當月月底前於本局網站公告,並另以書面通 知。 (4)舉凡內容涉及設攤義賣及募款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後,併同許可之勸募活動計畫書及 場地申請書送本局審查,本局對於活動之內容有准駁之權利。 (二)活動內容結合藝術家、表演團體或街頭藝人等進行展演者,得優先 核准該活動。 台北市街頭藝人名單等資料可於本局網站(www.culture.gov.tw) 「資產與人才-街頭藝人」頁面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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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應比照「臺北市供 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基準」,每 一申請使用路段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貳佰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壹仟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貳佰萬元。 (二)依本辦法申請舉辦之臨時活動不得有現金(含刷卡及點券)交易 行為。但依相關法令向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申請核准辦理義賣或 捐募,或依第三條第二項舉辦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 者,不在此限。前述活動所販售(含義賣)之商品不得與附近店 家販售商品性質相同。 涉及以上但書之現金交易行為,營業人應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 票或收據。 (三)申請人應據實填寫申請書表及活動計畫書,例:簽唱會或簽書會 活動現場如配合唱片公司販售歌手 CD 或新書,應載明於計畫書 內並檢附攤商資料表相關資料。 (四)活動所需帳篷、舞臺、展示看板、帳篷與舞台之背板等設施,應 以維持徒步區視覺美感及動線通暢為原則,不得遮蔽附近店家, 影響店家營業。 (五)活動內容如包含發送飲料、食品等試飲、試吃行為,應於活動前 主動自行與附近店家協調,取得共識,以不影響店家營業為原則 。 (六)涉及臨時舞台、臨時攤棚搭建或其他宣傳附掛物者,應依「臺北 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申請人違反各規定所產生之 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應自保證金扣抵。但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 二項第五款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或保證金不足扣抵部分,應向申 請人另行求償。 1.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並遵守噪音管制相關規定,不得妨 害安寧秩序。 2.自行負擔維持秩序之費用。倘需義交協勤,應依「臺北市交通 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向各該警察分局申請。但 遇有妨害公共秩序之情形,非公權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得申 請警力支援。 3.自行維護場地清潔及清除活動場地之垃圾,並得向本府環境保 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各區清潔隊申請辦理代運。活動期間 接獲環保局書面或電話限時改善通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 得由環保局派員清除。 4.不得毀損花木及各項設施,並禁止設置固定之路障。 5.非經許可禁止重型機械設備及貨櫃車、大客貨車等車輛進入或 進行汽機車展示活動,並不得破壞道路鋪面。 6.貨櫃車、大客貨車等車輛禁止通行之時間、範圍及申請通行證 許可,應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相關規定辦理。 7.活動設施不得阻礙相關建築物之緊急出入口或阻絕行人通行, 並留設足供消防車輛出入之空間(約四公尺寬),以確保活動 安全進行。 (八)活動辦理期間,本府各相關機關得不定時派員檢核,辦理單位應 配合檢核、蒐證事宜,如有勸導情事,應立即接受並改善。 (九)活動辦理時,如需本府或所屬機關協調配合事項,除直接涉及道 路使用之事宜,可於審查通過後來文說明外,其餘事項請於活動 前自行洽各機關協調辦理,本局不代予進行任何協調工作。 (十)活動舉辦結束後,本局或其它單位如認為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 之情事者,得辦理現場會勘,並逕以電話或傳真通知申請者到達 ,如經通知未到者或無法通知者,視同放棄相關之權利。 (十一)前述申請人違反應配合之事項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記錄 並處以三至十二個月不等之停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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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廢止核准使用與罰則 (一)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1.非因天災、事變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而取消或更改活動。 2.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使用費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3.於核准目的、時間或範圍外使用場地。 4.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現金交易行為。 5.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6.其他與原核准使用計畫不符且情節重大者。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局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外,必 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命其停止使用: 1.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使用費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2.於核准目的、時間或範圍外使用場地。 3.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現金交易行為。 4.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5.其他與原核准使用計畫不符且情節重大。 6.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7.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有停止其使用之必要。 (三)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或非因天災、事變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故取消活動者,本局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任何臨時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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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須知自 97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一字第09730051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97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