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本市特定路段舉辦文化創 意產業、藝文展演等活動之申請,依據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須知。
  • 二、本局經管特定路段範圍: (一)信義徒步區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路段如下(以下簡 稱信義徒步區): 1.一般 1:香堤大道北 A8 與 A10 間。 2.一般 2:香堤大道南段 A9 與 A11 間。 3.特殊 1: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廣場 A8、A9、A11 三館間。 4.特殊 2:信義威秀徒步區。 (二)西門徒步區經本府公告路段如下(以下簡稱西門徒步區): 1.一般 3:昆明街至康定路段之武昌街。 2.一般 4:峨眉街漢中街口廣場。 3.特殊 3:漢中街武昌街口(屈臣氏前廣場)。 4.特殊 4:西寧南路至昆明街間之武昌街段(武昌誠品店前)。
  • 三、申請資格: (一)以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公司,國內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為 限(不含政治團體)。 (二)申請單位為政府機關者,如委託第三人辦理該場地之借用,應於公 文中敘明委託第三人辦理借用申請之文意。
  • 四、適用範圍及申請限制: (一)適用本須知之臨時活動,以下列活動為限: 1.藝文展演活動。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 3.公益活動。 4.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二)申請限制如下: 1.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國家慶典、選舉活動 、擺設攤位等活動及持有本局核發之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之展演 活動,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2.為安全考量,本局經管特定路段不受理旅展、溫泉展、婚紗展、 汽機車展示;西門徒步區(特殊 4)路段不受理簽唱會之大量聚 集人潮之活動;西門徒步區(一般 4)路段限公益活動申請。 3.公益勸募、義賣活動及文創市集,僅開放信義徒步區(一般 1) 香堤大道北段 A8 與 A10 間申請。 4.同一申請單位,同一路段每月核准以二場次為限,總時間不得超 過十八個時段。 5.本局經管道路路段,每年總申請核准使用量以五百場次為限,總 時間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個時段。 6.以上路段使用量管制,如經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 辦或合辦之重要公益、政令宣導活動,得視實際需要經本局同意 增加之。 7.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重要政策性活動, 經專案簽報本府同意,得擴大使用範圍。
  • 五、申請使用時段(含從活動進場佈置至拆除撤離完成所需時間,若活動 需設置舞台或攤棚,其使用費以全天計收): (一)信義徒步區一日分為三時段: 1.上午:零時至十二時。 2.下午:十二時至十八時。 3.晚上:十八時至二十四時。 (二)西門徒步區平日開放時間自十八時起至二十三時止,假日自上午十 一時起至十八時止。 1.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假日) 2.下午:十二時至十八時。(假日) 3.晚上:十八時至二十三時。(平日與假日) 4.一般 4 及特殊 4 路段,僅受理星期六、日之申請。 5.特殊 3 路段,僅受理每月第二及第四個週日之申請。 (三)活動申請使用期間以三日為限,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 主辦或合辦之重要公益或政令宣導活動,經專案簽報本府同意延長 者,不在此限。 (四)本局得保留部份時段供本府重大活動與街頭藝人展演使用,保留時 段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 (五)本局經管特定路段每年定期維修養護期間不受理申請,時間另行公 告於本局網站。 (六)申請時段計算與收費依本辦法所定收費基準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 表)辦理。
  • 六、信義徒步區及西門徒步區開放申請路段,以本局公告範圍為準。
  • 七、保證金: (一)依收費基準表以下列任一種方式向本局繳納,完成後之繳納證明併 同申請書表一併繳交。 1.現金匯款。 2.郵政匯票 3.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二)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免繳保證金;與本府或所屬 各機關(構)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保證金按半數繳納。 (三)保證金退還依下列方式辦理,申請退款書表依本局公告之: 1.未經核准之案件,自本局公告日起得申請退還。 2.經核准之案件於活動結束後三日起,得申請退還。 3.活動因故未能舉辦且經本局核准後得申請退還。 (四)有下列情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1.未於期限內繳納使用費。 2.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 3.違反本辦法規定之現金交易行為者。 4.未按核准計畫內容及期程執行或其他情節重大者。
  • 八、使用費: (一)申請案核准後,使用費繳交方式如下: 1.現金匯款。 2.郵政匯票。 3.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或保付支票。 (二)依本辦法規定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 動,免予繳納;以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為贊助、協辦或指導單 位之活動,經核准者,得減半收取。 (三)使用費應於活動首日前五日完成繳納,並電郵或傳真提供繳納證明 ,活動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應比照臺北市消費場所強 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辦理,並於活動前五日提送影本 至本局備查。
  • 九、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雙數月之一日至十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間 受理次月一日起至六個月內辦理之活動。 (二)以線上申請或紙本方式送件(兩者擇一): 1.線上申請:於本局官網公告之。 2.紙本送件(郵寄、親送):每一申請案請繳交申請書件一式二份 ,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本局。申請文件均不退件 ,應自行備份,申請案表件及計劃書(除書函一份外,其餘皆一 式二份)。信封請註明「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 案」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1102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 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於收件期間內掛號郵寄,以郵戳 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及便利商店快遞):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 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 1102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 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 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三)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以本府或 所屬各機關(構)為贊助、協辦或指導單位之活動,應於受理期間 檢送申請書表至本局,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 (四)本須知所需表格由本局另訂之。
  • 十、審查作業: (一)分兩階段審查: 1.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如所送資料不齊全者,應於本 局通知三日內補齊,補件以一次為限;未依限補交或無法通知者 ,視同資格不符初審未通過。 2.複審:本局邀集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五至七人組成並共同審 查,並得邀請認養單位或周邊商家列席諮詢,本府相關單位及認 養單位得以書面方式提供審查及相關意見。 (二)審查結果將於申請當月月底,於本局官網公告並以書面正式通知。 (三)舉凡內容涉及設攤義賣及募款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後,併同許可之勸募活動計畫書及場地申請 書送本局審查,本局對於活動之內容有准駁之權利。 (四)複審會議依下列原則優先考量: 1.本府各局處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 2.企劃內容結合街頭藝人、藝術家或表演團體之展演活動。 3.內容具文化創意產業推廣且企畫內容完整,活動效益顯著者,或 具公益性質活動者。 4.申請單位一年內無不良行政考核紀錄。 (五)申請資料不實者,經查證屬實,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申請。
  • 十一、經核准之案件如有變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活動因故無法舉辦,最晚應於活動辦理五日前提出申請,經本局 同意後,得退還保證金及已繳納之使用費,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 ,除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外,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如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申請單位致無法舉辦之事由 ,申請單位應提出說明,經本局同意後得申請退還保證金及已繳 納使用費。
  • 十二、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依內政部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 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 防法第 14 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申請舉辦 之活動不得有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 (二)申請舉辦之活動如為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 之大型活動,須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本辦法申請舉辦之臨時活動不得有現金(含刷卡及點券)交易 行為。但依相關法令向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申請核准辦理義賣或 捐募,或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舉辦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相 關活動者,不在此限。前述活動所販售(含義賣)之商品不得與 附近店家販售商品性質相同。涉及以上但書之現金交易行為,營 業人應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 (四)申請者應據實填寫申請書表及活動計畫書,例:簽唱會或簽書會 活動現場如配合唱片公司販售歌手 CD 或新書,應載明於計畫書 內並檢附攤商資料表相關資料。 (五)活動所需帳篷、舞臺、展示看板、帳篷與舞台之背板等設施,應 以維持徒步區視覺整體美觀、攤棚穿透性及動線通暢為原則,不 得遮蔽附近店家,影響店家營業。 (六)活動內容如包含發送飲料、食品等試飲、試吃行為,應於活動前 主動自行與附近店家協調,取得共識,以不影響店家營業為原則 。 (七)為保障民眾飲食衛生安全,有關本區公益義賣食品,限定販售標 示清楚之密封包裝或瓶裝食品;另為維護民眾安全並禁止使用明 火及油炸、熱湯類等食品進行義賣、販售和試吃。 (八)信義徒步區因配合周邊店家營業時間,需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完 成進場;晚上二十二時三十分後方能撤場。西門町徒步區場地, 配合人行徒步區開放時間及周邊店家營業時間,於週間(週一至 週五)需於晚上十八時前完成進場(需搭配交通維安措施),晚 上二十三時後撤場。週末則需於上午十時前完成進場;晚上二十 三時後撤場。另為保障徒步區行人安全,若活動需使用發電機, 請於發電機四周擺放圍籬阻隔及滅火器,另發電機延伸之電線須 全以線槽包覆。 (九)涉及臨時舞台、臨時攤棚搭建或其他宣傳附掛物者,應依臺北市 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活動辦理期間,本府各相關機關得不定時派員檢核,辦理單位應 配合檢核、蒐證事宜,如有勸導情事,應立即接受並改善。
  • 十三、活動辦理時,如需本府或所屬機關協調配合事項,除直接涉及特定 路段使用之事宜,得於審查通過後以書面向本局說明外,其餘須他 機關協調配合事項應由使用單位自行洽各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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