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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97000460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9年7月24日起生效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自行劃定之 更新單元(以下簡稱自劃案件),並以採重建方式處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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