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六、管線機構之監造人員(以下簡稱監造人員)及施工廠商現場管理 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需經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 )訓練合格取得證照始得為之,施工期間並應全程配戴合格證照 ,將人員與證照之合照回傳至道管中心;同一人於同時間可管理 施工案件數,監造人員為不逾五件,管理人員以一件為原則。 工務局對監造人員及管理人員得進行績效考評,並將考評結果送 其所屬之機關(構)作為考績或獎懲參考。 監造人員及管理人員對其監造或管理之施工案件,違反本自治條 例及本要點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工務局得廢止其訓練合格證照 ,並自廢止日翌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