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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382454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
五、學生中途輟學後,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 ,並於五日內以書面函報臺北市中輟生資料處理區域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 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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