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轉介輔導就讀合作式中途班之中輟生成績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用學校定期考試成績者,應考原就讀學校之定期考試,以實得分數紀錄。 (二)採用合作式中途班成績者:定期考查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一般學科、領域課程 以原就讀學校班上最後一名同學分數登錄(零分除外);日常考查成績佔百分 之六十,平時成績、日常生活考查、綜合表現以合作式中途班成績登錄。 (三)學校應採認合作式中途班之出缺席紀錄;合作式中途班之獎懲紀錄得提供學校 參考。 (四)合作式中途班學生畢業資格須經審查委員會審核時,原就讀學校應邀合作式中 途班代表列席會議說明。
  • 十六、學校及其他各相關單位辦理中輟業務績效良好者,由學校或其他各相關單位,針對有 功人員,依以下類型予以敘獎: (一)輔導中輟生復學持續三個月以上,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二)輔導中輟學生復學且順利畢業或結業,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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