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放水警報及通知
  • 十三、本水庫放水流量未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或放水流量未造成直潭壩 溢流時,翡管局應於放水十分鐘前,向水庫下游至直潭壩河床警戒 區域發布廣播警報,俾在河床活動民眾儘速遠離。
  • 十四、本水庫之放水流量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以上且造成直潭壩溢流時 ,翡管局應於預定放水或洩洪二小時前,將放水或洩洪之時間及預 定洩放量通知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經濟部水 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新北市政府及本府,俾分 別轉知所屬各區公所、消防、警察及相關防汛單位,並發布新聞稿 通知相關媒體,且向下游新店溪河床警戒區域發布廣播警報。 本水庫於防洪運轉期間放水流量未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時,翡管 局得視需要依前項規定辦理。
  • 十五、本水庫放水或洩洪期間增減放水流量,翡管局不再發布廣播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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