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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開放特別活動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並應於本府公告指定之場地 為之: (一)露營。 (二)烤肉、野炊。 (三)燃放一般爆竹煙火。 (四)釣魚。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開放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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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燃放一般爆竹煙火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公告開放區域燃放一般爆竹煙火之時段悉依本府公告「臺北市禁 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辦理。 (二)燃放一般爆竹煙火時,嚴禁朝人員、設施物等施(燃)放或其他致 生危險之行為。
法規名稱:
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特別活動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水字第10160343301號令修正發布第2、7點;並自101年1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