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開放特別活動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並應於本府公告指定之場地 為之: (一)露營。 (二)烤肉、野炊。 (三)燃放一般爆竹煙火。 (四)釣魚。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開放之活動。
  • 七、燃放一般爆竹煙火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公告開放區域燃放一般爆竹煙火之時段悉依本府公告「臺北市禁 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辦理。 (二)燃放一般爆竹煙火時,嚴禁朝人員、設施物等施(燃)放或其他致 生危險之行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