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 加速舊市區之更新及新社區之開發建設,並配合臺北市重大建設取得 公共設施用地,特設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地政局就下列有關人 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法務局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七人。 (六)熟諳地方事務人士二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區段徵收: 1.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審議。 2.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之審議。 3.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之審議。 4.原位置保留應繳納差額地價減輕比例之審議。 5.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 6.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 審議。 7.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事項之審議。 (二)公辦市地重劃: 1.重劃負擔之審議。 2.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原則之審議 。 3.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調配原則之審議。 4.重劃土地分配異議之調處。 5.重劃抵費地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審 議。 6.其他有關公辦市地重劃事項之審議。 (三)自辦市地重劃: 1.擬辦重劃範圍之審議。 2.重劃計畫書之審議。 3.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前重劃前後地價擬評價格之審議。 4.計算負擔總計表之審議。 5.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 6.涉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八條解散籌備 會或重劃會之審議。 7.其他經本府認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事項之審議。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代表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及 熟諳地方事務人士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並得依會務 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或行政區區長列席。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爭議之事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至當地進行 溝通協調,並將結果提本會報告。
  • 五、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區內各項工程。 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 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置 幹事若干人,由地政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公開上網,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 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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