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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舉凡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訂定、行政計畫之擬定 、行政處分之作成或其他有舉行聽證必要之情形者,得舉行聽證,必 要時並得請法務局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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