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12275400號函修正下達第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十一、臨時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