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各機關行使求償權,於個別案件情況特殊,依本基準處理有失公平, 而有調整求償數額之必要者,賠償義務機關得於行使求償權之調查意 見內,敘明理由,並載明所擬求償之數額,函送本府法務局提國賠會 審議。國賠會審議前項求償事件,得決議酌量調整求償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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