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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60022095號令增訂發布第44-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44-3 條
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 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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