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或疑似發展遲緩兒 童及其家庭,使其及早獲得必要且適當之早期療育服務,以促進其身心、社會功能健全 發展,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早期療育,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定之服務及照顧。 本要點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定之兒童。
  • 三、本要點所定之早期療育相關業務,由本府衛生局、教育局、社會局(以下簡稱「各業務 主管機關」),各依其權責推動及辦理早期療育相關業務;各業務主管機關並應建立跨 專業合作模式,共同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於各業務主管機關間有事權爭議,或有其他窒礙難行情形致協調無結 果時,得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管轄歸屬及爭議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之。
  • 四、本府為協調及推動早期療育服務之各專業領域工作整合,得設早期療育諮詢小組。 前項諮詢小組之成員,除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外,應包括衛生、教育、社會福利之專家 、民間團體及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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