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宣導與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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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強化一般社會大眾對兒童發展及早期療育的基本認知,接納發展遲緩兒童,各業務主 管機關應本其職權訂定相關宣導計畫,針對下列對象加強宣導: (一)衛生局應加強對醫療院所及健兒門診家長提供兒童發展及早期療育相關宣導。 (二)教育局應加強對幼稚園及家長提供兒童發展及早期療育相關宣導。 (三)社會局應加強對托兒所、社會大眾及社區提供兒童發展及早期療育相關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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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業務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構)及學校,對於有六歲以下兒童之弱勢家庭,加強 注意瞭解兒童發展狀況、提供家長有關兒童發展相關資訊及所需之服務,必要時得轉介 其他相關機關(構)或醫療院所給予協助。
法規名稱:
臺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社障字第09732573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