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篩檢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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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衛生局應統籌規劃兒童發展篩檢,建立周延、有效之發展遲緩兒童篩檢作業程式,協助 各單位確實辦理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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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衛生局應發展、編(修)定學前兒童發展檢核工具,並定期檢討信度及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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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會局應建立周延、有效之發展遲緩兒童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作業程式,協助各單 位確實辦理通報;並應設立通報專線及建置早期療育個案資料庫系統,受理發展遲緩兒 童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及轉介服務,以進行全面性之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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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業務主管機關對兒童發展篩檢及通報業務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負責督導各醫療院所、健康服務中心或所屬相關單位,辦理未滿三歲或 該單位所服務之兒童發展篩檢及發展遲緩兒童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 (二)社會局:負責督導各托兒所或所屬相關單位辦理三歲以上或該單位所服務之兒童 發展篩檢及發展遲緩兒童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 (三)教育局:負責督導各幼稚園或所屬相關單位辦理三歲以上兒童發展篩檢及發展遲 緩兒童或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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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業務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構)及學校,於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時,協助轉 介至衛生局認可之特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診斷。
法規名稱:
臺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社障字第09732573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