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附則
  • 十八、各業務主管機關應訂定所屬早期療育相關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計畫,定期辦 理相關訓練、督導,以提升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
  • 十九、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將早期療育業務,列入各所屬業務機關(構)之督考或評鑑項目, 並定期提出成果評估。
  • 二十、本要點所需之各項經費,由各業務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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